2021年5月31日,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內蒙古德沃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祝只舟接受內蒙古電視臺采訪,針對《民法典》實施后全國首例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發表了專業意見。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杭州市下城區檢察院在審查孫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刑事案件中發現,2019年2月至9月,孫某先后8次將從網絡購買、互換獲得的4.5萬余條含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微信、QQ等方式,出售給他人用于虛假外匯業務推廣,獲利3.4萬元。上述信息被多次非法倒賣,眾多不特定人員的個人信息長期遭受侵害,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在依法追究孫某刑事責任的同時,該院依法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21年1月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當庭作出一審宣判:一、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人民幣三萬四千元;二、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浙江法制報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
律師分析
祝只舟律師認為,《民法典》相對于2017年的《民法總則》而言,更加完備地保障了個人的信息,而且把隱私和個人信息作為單獨的一章規定在《民法典》的人格權編里邊,能夠有助于提高大家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意識。同時,《民法典》結合《民事訴訟法》的實施,聯合構成了一個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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