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居住權案件。王迪父母早年離婚,王迪稱,父母離婚時協議自己由父親撫養,因此,房屋才歸父親所有。后,王家和與張楊再婚,婚后,張楊把王迪趕出了家門,不讓她繼續在涉案房屋內居住。因此,王迪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王迪父親對該房屋進行了產權變更,增加了張楊為房屋共有權人,自己與張楊各占50%的份額。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迪的父母簽訂的離婚協議只規定了王迪的撫養權和房屋的歸屬權,在分割房屋時并未為王迪設立相應權利;王迪父親單方承諾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是他作為王迪監護人應履行的監護義務,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居住權;王迪父親再婚后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產權變更,王迪與現房屋所有權人王迪父親、繼母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亦未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而現在王迪作為成年人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無權利基礎,其主張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關法律依據,亦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祝律師表示,北京的住居權案涉及到《民法典》上的一個新的用益物權、居住權,對居住權大家感覺很熟悉、很了解,但事實上它有一些全新的內容,也就是在我們《民法典》上,居住權必須以合同或遺囑的形式來設定,同時要求必須進行登記,做這樣的規定其實就是為了明確物權的歸屬,也就是說很多權利,特別是不動產權我們要進行登記,如果是不登記的話,它就沒有一個公信力,沒有一個讓社會公眾對它進行尊重的一個權利依據。就像咱們這個案子里邊一樣,因為沒有登記,所以法院就否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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