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提示
案外人可否不提起執行異議而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案件索引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終16414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
案涉房產在辦理過戶登記前,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李某濤、李某確認案涉房產歸李某濤、李某所有、注銷抵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支付違約金、保全費、律師費和擔保費等訴訟請求,實質上是對查封執行標的存在異議,足以阻卻案涉房產的查封執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并依據作出查封的人民法院對其查封異議的審查處理結果依法主張相關權利,故對李某濤、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鍵詞
房屋買賣 確認之訴 執行異議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3日,李某濤、李某與廣東絲路方舟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確認雙方約定李某濤、李某購買房屋為廣州市南沙區環市大道西海寧大街108號XXX房,建筑面積51.96平方米。廣州絲路方舟公司廣東絲路方舟公司保證有權向李某濤、李某出售該物業。房屋房價款為494,908元?!堆b飾裝修施工合同》記載的內容為第三人廣州賢強建材有限公司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工程總造價212,103元。
2017年4月23日,廣東絲路方舟公司向李某濤、李某出具《收款收據》,確認收到李某濤、李某支付的該房屋款項合計157,772元。2017年6月12日,廣東絲路方舟公司向李某濤、李某出具《收款收據》,確認收到李某濤、李某支付的該房屋款項合計215,609元。李某濤、李某經查詢,該物業已抵押給第三人九江銀行。另外,第三人九江銀行同意廣東絲路方舟公司對外銷售該物業。李某濤、李某認為,第三人九江銀行同意廣東絲路方舟公司對外銷售該物業,李某濤、李某向廣東絲路方舟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項,第三人九江銀行對該房屋的抵押權已消滅。
為保證李某濤、李某交付剩余房款后,該房屋能順利過戶,李某濤、李某向南沙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一、原告與被告繼續履行2017年4月2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二、注銷第三人九江銀行在廣州市南沙區環市大道西海寧大街108號314房屋的抵押登記,第三人九江銀行對該房屋的抵押權消滅。第三人九江銀行立即與被告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涂銷抵押登記手續。三、被告立即向第三人九江銀行還清廣州市南沙區環市大道西海寧大街108號314房屋的抵押貸款本息(如有)并注銷該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第三人九江銀行協助辦理。如被告不履行該義務,在該房屋可以辦理注銷抵押登記、過戶的前提下,原告有權在應付被告的款項限額內,代被告向第三人九江銀行償還涉案房產的貸款余額本息及辦理注銷該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并將剩余房款(如有)向被告支付,第三人九江銀行協助辦理。如原告的應付款項不足以償還該房屋的貸款余額本息,則由第三人九江銀行向被告追償。四、被告立即協助原告將廣州市南沙區環市大道西海寧大街108號314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該房屋歸原告所有。五、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裁判結果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李丹濤、李峰的起訴。
李丹濤、李峰不服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其起訴申請的(2018)粵0115民初1667號民事裁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院認為
李丹濤、李峰簽訂涉案房產的房屋買賣合同之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該房屋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查封?,F上訴人的訴求是對被查封的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鄙显V人的主張屬于執行異議,應依上述規定先提出執行異議,現其直接提起訴訟,不符合上述規定,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在于買受方在支付購房款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涉案房產被執行法院查封,買受方不能作為原告直接就涉案房產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而應當作為案外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理由如下:
一、執行異議之訴賦予案外人確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第三百零四條等已經建立起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案外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痹撍痉ń忉屢呀浢鞔_規定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享有就執行標的物一并提出確權的權利,而無需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二、執行異議制度排除案外人另案提起確認之訴的訴權
深究立法本意,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本應有排除案外人向非執行法院另案提起確認之訴的。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可見,法院的查封措施足以排其他法院關于該執行標的物的另案確權。本案中,當案外人提起確認之訴,其主張本質屬性是執行異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先提出執行異議?,F其直接提起確認之訴,不符合上述規定。此外,將案外人的救濟途徑限制在通過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可以很大限度地保障裁判尺度的統一,減少不同法院裁判文書之間的沖突,避免其他法院確認之訴的裁判結果對執行法院造成不良影響,也可以有效防止被執行人與案外人通過惡意串通來規避執行。
三、允許案外人徑行提起確認之訴只是徒增訴累
(一)另案生效法律文書無法排除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涉案房產被查封事實在前,即使案外人通過確認之訴取得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執行異議后仍無法排除執行,最終還是需要回歸執行異議制度來解決。
(二)房產確權的訴請因查封措施受到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狈慨a確權訴訟在訴的分類上屬于積極確認之訴。本案中,不動產物權變動應以登記公示為準,只要不動產物權變更登記尚未完成,所有權人仍然是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涉案房產實施查封措施,意味著該房產已經處于非正常狀態,此時就其權屬產生的爭議,應當通過法律規定的特殊程序進行處理,即案外人應當通過執行異議制度尋求法律救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現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四條)
來源:《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
黃志偉
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